著作財產權和發表權的保護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
(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六)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擁有著作財產權,該權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錄音、錄像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有轉播、將其錄制在音像載體以及復制音像載體的權利,該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國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受到法律保護。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作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后,其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