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組織成員可以使用集體商標。集體組織申請注冊集體商標時,應當詳細說明集體組織成員的有關信息;集體組織成員在履行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獲得注冊人發出的《集體商標使用證》,可以使用集體商標;不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加入集體組織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如果集體組織成員退出集體組織,或者不能符合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將喪失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組織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變更,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
地理標志地域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可以要求加入該集體組織,集體組織應當依照組織章程接納其為會員,成為集體組織成員后,可以使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如其不要求加入該集體組織,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