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由于這類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后果嚴重,危害極大,因此應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對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認,對注冊商標有效地發揮其功能和商標注冊人的商品爭創名牌也造成了妨礙,因此,應認定為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
對于此種行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十一)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以上列舉之外損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例如,企業標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音譯,可能暗示使用該企業標志的企業與馳名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或者不正當地利用或者削弱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音譯,且該域名是惡意注冊或使用的,總之,表現形式種種,但只要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即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法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